公租房闲置半年将被收回外来人员也可申请
6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本地和外来人员均可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不得擅自装修公租房
《办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拖欠6个月房租,得腾退
在公租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3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应当退回公租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
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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