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业主因物业服务差拒缴服务费而败诉这7种情况可留心【消息】
中国江西网讯 通讯员王冰清、记者孙娟报道:物业服务不给力,居住品质也会大打折扣。近期,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业主因物业服务欠佳而拒缴物业服务费的案例。最终,业主败诉。
南昌某物业公司起诉陶某(化名),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陶某立即支付拖欠物业费及逾期违约金、并请求诉讼费由被告陶某承担。但被告陶某辩称并举证证明物业管理服务出现不良情况,小区内路灯破损、草坪杂草丛生,服务质量欠佳,且房屋有漏水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涉及内容广泛,而业主仅就部分服务瑕疵进行举证来抗辩,并不能完全免除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且房屋漏水经查实是属于房屋质量问题,而非物业管理问题造成,物业公司无过错,被告陶某应与房屋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另行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陶某承担了物业费及部分诉讼费,而因被告举证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故不需要承担违约金。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业主是既糟心又无奈。那么到底哪些情形才可拒缴物业费呢?新建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7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公司在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下,业主是可以拒交的;
2、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放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对于这些额外服务对应的超出部分的物业费业主有权拒交;
5、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6、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7、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该工作人员强调,对于物业服务质量过差的情形,在业主掌握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仅可暂时拒交,并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以找寻实质解决办法。因此,遇到物业服务不给力的情况下,作为业主一定要收集、固定好证据,并积极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就物业服务存在的瑕疵,物业公司能及时进行整改,并可与物业公司协商减免部分物业管理费。在物业公司消极应对、不理不睬不整改的情况下,业主也可主动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因为物业服务的瑕疵而一味采取拒缴物业费的方式应对,那么吃亏的可能还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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