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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21 16:30:37 阅读: 来源:电热器厂家

如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这是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关键。所有强征强拆致命案件都是因为征地补偿谈不拢所致。据国土资源部资料,“十一五”期间征地补偿费由2003—2005年全国平均每亩3.5万元提高到2009年的4.1万元,而同期土地出让金(含存量建设用地的出让金)由每亩21.8万元提高到每亩51.9万元,就是说虽然提高了征地补偿费,而政府从农民集体手中拿走的财产性收入更多。这就是近年强征强拆致命案件频发并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解决这个问题本来很简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房屋是其所有人的财产,这些财产的价值(其承载功能、生产功能的价值)是可以计算的。征收其财产而又不要求被征收者做出特别牺牲、减少其财产性收入,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就必须按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对被征地和房屋按其正常的市场价格(不是因垄断或投机形成的价格)进行补偿。这就是公平补偿,这样就能弥合征与被征双方对征地补偿的意见分歧,取得合意,避免强征强拆。所以,征地补偿标准不能由政府确定,要由市场来定,只需明确规定一条:“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按当时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即可。  另外,被征地农民在丧失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同时,也被强制地丧失了劳动权,也要补偿,即所谓“安置补助”。对劳动权的补偿:自谋职业者可给予货币补偿,作为创业的资本;不能自行就业者,要给予职业培训和失业保险,保证其重新就业;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给予养老保险。这就能保证其长远生计。  自谋职业者的货币补偿、职业培训、失业和养老保险的费用都应由征地的政府承担。这是政府征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有的地方提出:“以保障换土地”、“留地安置”,都是错误的。土地补偿与劳动权补偿是两回事,不能用土地补偿来替代劳动权补偿;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应享的权利,为什么农民非要用土地来换社保呢?何况低额度的社会保障与土地价格相比,完全是一种不等价交换,是变相剥夺农民财产的做法,绝不可行。“留地安置”实际上是把原本属于农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给农民,让农民自行开发土地取得开发收益,来弥补征地补偿费之不足,换句话说,让农民自己来补偿自己。这在目前禁止集体土地入市的情况下,在经济发达的城郊地区尚可行,但尚需农民自行承担开发的风险;在没有开发机遇、办不成乡镇企业的农村地区,就得不到开发收益,何能弥补征地补偿费之不足。何况在开放集体土地入市之后,“留地安置”也就立刻失去其必要性,再也不能作为安置补助的办法。  然而,这么一个简单的土地房屋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办法,在2004年以来的历次征地制度改革意见中,一直不愿明确规定,仍在“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足额补偿”、“同地同权”等原则性表述上打转转。原因是存在两个障碍:  一是思想意识的障碍。因为土地的市场价格中包含着“自然增值”,即区位地租的增值。许多人认为,这部分增值都来源于种种社会非农建设所形成的级差地租的资本化,理应归社会所有而不应归原土地所有者所有,而且说这是基本的经济学基础理论。  然而,这并非经济学的基础理论,而是早就被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过的约翰·穆勒及其追随者的理论。1848年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在其著作中,把因人口增长、资本增加和生产技术进步造成的地租增值称之为“自然增值”,并说:“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在增长;……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险,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他们究竟有什么权力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于是,设计了一套制度:在“确保地主得到其土地的现时市场价格”后,对土地因社会进步的“自然原因”而“增加的地租课以特别税”收归国家。然而,马克思说,在生产领域里,分配(指初次分配)不能由“公平”这个法的概念来调节,而是决定于参与生产的方式。在商品经济生产方式下,土地在生产上作为生产要素出现,作为分配形式就是地租,其交换形式就是等价交换。按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地价是地租的资本化;地租的来源是剩余价值,但剩余价值之转化为地租是由于所有权、经营权的垄断,而非因土地所有者的投入或土地使用的收益。城市扩展、基础设施的完善确实使城郊集体土地获得外部经济效益,但是这部分外部经济效益之所以转化为级差地租(区位地租)的增值却是由于所有权、使用权的垄断,而非土地所有者投入劳动与否。恩格斯还直截了当地批评主张“这种增值是未经土地所有者干预而形成的,所以不应归他所有,而应该归社会所有”的普鲁东主义者。  还有人顾虑,按市场价格补偿会造成农民“一夜暴富”,“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和混乱”。的确,在深圳等地征地拆迁中是拆出一些亿元户、千万元户。问题是这些被征地(使用权)、被拆房是不是被征地户的合法财产?若是,则这些被征地户早就是富有的亿元户、千万元户了,一次征地不过将他的财产变现罢了,何来“一夜暴富”。  二是经济上的障碍。政府征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补偿,然后按几十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出让。这样一来,政府就没有出让金收益可得。征地本来就不是一桩赚钱的买卖。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一国政府是靠征地、卖地来建立土地财政的。唯独中国内地,靠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建立了庞大的“卖地财政”,2010年土地出让金收入2.9万亿元,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71%;而且地方政府对“卖地财政”的依赖已如此之深。农村土地整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都要靠出让金收益开支,10.7万亿地方债务中有2.5万亿要靠土地出让金偿还,今年7月国务院还公布要从出让金收益中提取10%作为教育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启动会导致减少出让金收益的征地按市价补偿的改革。上述坚持低价征地、涨价归公理论的人也多半出于按市价补偿会丧失城市建设资金的考虑。  所以,为消除这个障碍,还需要从改革财税制度入手,要调整涉地的租、税、费,开征不动产税(或分别开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改进转移支付办法,使地方政府有一稳定的、与其事权相匹配的地税体系,以取代“卖地财政”,然后才能顺利地进行征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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