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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正走出灰色地带-【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7:26:05 阅读: 来源:电热器厂家

民间借贷的繁荣发展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在承认其积极作用的前提下,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扶持引导,在政府的正确干预引导下,民间借贷正在走出灰色地带,走向阳光化。

随着近几年有关民间金融问题的升温,我国政府与社会各界对民间金融的认识正逐渐趋于一致。大家认为,民间金融在我国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应当予以承认和支持。但民间金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且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管理的状况,也为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带来了隐患。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对民间金融进行甄别和规范,去其糟粕,留其精华,使其在制度的保护下脱离“灰色金融”的阴影。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讲,金融是一种融资交易,交易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并且都有自己的私权,所以金融本质上都是民间的。我国之所以有民间金融的概念,跟我国长期以来正规的金融业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和数量限制有关,也和金融业主体的国有化特征明显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些人据此将民间金融作为与所谓“官方金融”、“正规金融”、“国有金融”等相对立的概念,例如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或者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正规的官办(或官方)金融的一个经济部门”等等。这些概念性认识虽然反映出民间金融的一些特征,但不符合统一、公正、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立法的要求,也不足以构成国家对民间金融进行法律规范的概念依据。如果我们将民间金融定义为:民间金融是指国家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或机构之间的融资活动,那么民间金融的规范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因为根据这个定义:第一,依据现行金融法规调整和监管的金融机构不能直接介入民间金融,突出了民间金融的另类特征;第二,民间金融主要是资金的供需方直接交易的融资活动,排除了中介以独立地位介入的风险;第三,将矛头直指现行法律体系调整范围以外的金融,明确了民间金融立法的范围;第四,划定了民间金融与非民间金融的界限,即如果将某一民间金融活动“扶正”,使其成为金融机构并接受金融监管,那么就不再属于民间金融活动了;第五,民间金融活动不能违反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民间金融不得通过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方式融资,因为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有那些具商业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有权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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